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5號
- 原告
- 蔡政璜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原告與被告楊智守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5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
第137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告與被告楊智守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5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
第137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