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34號
- 原告
- 溫基泉
- 訴訟代理人
- 洪幼珍律師
原告與被告今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江春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74,6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
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45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3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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