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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12號

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12號

聲請人
陳嘉善
代理人
蔡豪鋕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依聲請人民國105 年8 月29日具狀陳報,坐落高雄市○○區○○街0 ○0 ○00號防空避難室之面積為73.5平方公尺、課稅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306 元,而本件欲聲請之面積比例為7/8 ,價值合計83,992元(計算式:1,306 元/ ㎡×73.5㎡×7/8 =83,99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1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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