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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5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53號

抗告人
金義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燦霞

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

人對本院105 年11月16日105 年度補字第2053號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5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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