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53號
- 抗告人
- 金義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吳燦霞
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
人對本院105 年11月16日105 年度補字第2053號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