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1號
- 原告
- 邱智卿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 複代理人
- 杜海容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育誠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19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9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71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