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告
邱智卿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育誠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19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9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71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