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6號
- 原告
- 鄭有勝
- 訴訟代理人
- 蔡千卉律師
- 被告
- 陳謝錦河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464 建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同區段173 地號(權利範圍15分之1 )、同區段173-20地號(權利範圍25分之1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5,195 元【計算式:(面積65.76 ㎡×公告土地現值38,500元/ ㎡+建物現值478,700 元)+(477.78㎡×38,500元/㎡×1/15)+(31.45 ㎡×38,500元/ ㎡×1/25)=4,285,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7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