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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告
鄭有勝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被告
陳謝錦河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464 建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同區段173 地號(權利範圍15分之1 )、同區段173-20地號(權利範圍25分之1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5,195 元【計算式:(面積65.76 ㎡×公告土地現值38,500元/ ㎡+建物現值478,700 元)+(477.78㎡×38,500元/㎡×1/15)+(31.45 ㎡×38,500元/ ㎡×1/25)=4,285,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7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6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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