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0號
- 原告
- 吳佩樺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財律師
原告與被告顏鐘宸(原名顏谷霖)間給付合會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83 號),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