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8號
- 原告
- 賴雅蓉
- 被告
- 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計663,000 元,應徵裁判費7,270 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3,635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8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4,625 元(計算式:8,260 元-3,635 元=4,625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