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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賴文姍郭任昇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9號

上訴人
陳○○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96,627 元(計算式:2,296,627 +800,000 +200,000 =3,296,62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如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49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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