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循理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遠平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柏軒
黃英誠即佑笙企業社
陳明峰即峰勝木材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國璋間因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5 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財團法人基
督教中華循理會、楊柏軒、黃英誠即佑笙企業社、陳明峰即峰勝
木材行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192,000 元、
18萬元、315,0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3,150
元、2,820 元、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