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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循理會
法定代理人
羅遠平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柏軒

      黃英誠即佑笙企業社

      陳明峰即峰勝木材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國璋間因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5 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財團法人基

督教中華循理會、楊柏軒、黃英誠即佑笙企業社、陳明峰即峰勝

木材行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192,000 元、

18萬元、315,0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3,150

元、2,820 元、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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