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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7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真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彭魯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7,377 元【計算式:(1,509.15㎡×45,000元/ ㎡×469/100000)+(1,526.02㎡×106,800 元/ ㎡×469/100000)+建物現值924,500 元=2, 007,37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一第4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