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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0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00號

上訴人
陳秀卿
被上訴人
林應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12,0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5,000元/ ㎡×占用土地面積58.4㎡=3,212,000 元,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入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00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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