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00號
- 上訴人
- 陳秀卿
- 被上訴人
- 林應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12,0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5,000元/ ㎡×占用土地面積58.4㎡=3,212,000 元,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入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