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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90號

撤銷贈與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余劉美美(Yu,MeiMei Liu)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蔡錦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733 元【計算式:(58㎡{8 +50=58}×土地公告現值37,300元/ ㎡+系爭房屋現值190,800 元)×應有部分1/3 =784,7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明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9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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