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劉美美(Yu,MeiMei Liu)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蔡錦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733 元【計算式:(58㎡{8 +50=58}×土地公告現值37,300元/ ㎡+系爭房屋現值190,800 元)×應有部分1/3 =784,7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