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再傳
- 即被告
- 張顏菊
- 即被告
- 李意智
- 即被告
- 陳昭興
- 即被告
- 張素敏
- 原告
- 錢正恭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44,584 元(90,714×6 =544,584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