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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8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再傳
即被告
張顏菊
即被告
李意智
即被告
陳昭興
即被告
張素敏
原告
錢正恭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44,584 元(90,714×6 =544,584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