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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34號

原告
林惠容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
被告
尹特力生化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勝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而有脫漏,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民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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