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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號

返還加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號

上訴人
陳建丞即茶娘娘飲品店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加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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