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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7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17號

上訴人
陳寶裕
即原告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榮芳、邱姵羚間因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717 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105 年8 月5 日之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漏未記載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予一併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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