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2號
- 上訴人
- 董傑鳴
董永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亞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1,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2號
董永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亞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1,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