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9號

上訴人
張簡欽雄
被上訴人
黃駿逸
被上訴人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駁回登報道歉部分提起上訴,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9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