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9號
- 上訴人
- 張簡欽雄
- 被上訴人
- 黃駿逸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駁回登報道歉部分提起上訴,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