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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喬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淑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7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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