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衍新
- 法定代理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以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543,6
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