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進億
上訴人與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定期
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
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租賃關係並未約
定租賃期限,參諸上開說明,自應以10年計算其租賃存續期間,
故依上訴聲明所示請求租金數額扣除上訴人勝訴部分租金數額後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4 萬3,084 元【計算式
:〔(238 萬9,632 元-75 萬7,075 元)×12月×10年〕+(44
4 萬0,288 元-90 萬8,952 元)×12月×10年〕+(345 萬4,48
8 元-67 萬5,297 元)×12月×10年〕=163 萬2,557 元+353
萬1,336 元+277 萬9,191 元=794 萬3,08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萬9,557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