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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娟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8,08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1,488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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