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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聖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文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賴嘉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喬東來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謀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溪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永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瑞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進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沈銘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佳亨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建發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洪光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其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6,294,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32,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