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許立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932
,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7,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932
,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7,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