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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請人
錄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5 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5 年1 月19日刊登太平洋日報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5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錄聚實業有│樂謙電腦科│華南商業銀│765160006117│466,067元 │105 年1 月30日│LD0818967 │
│  │限公司陳明│技股份有限│行高雄桂林│            │          │              │          │
│  │發        │公司      │分行      │            │          │              │          │
├─┼─────┼─────┼─────┼──────┼─────┼───────┼─────┤
│2 │錄聚實業有│樂謙電腦科│華南商業銀│765160006117│337,866元 │104 年12月31日│LD0818951 │
│  │限公司陳明│技股份有限│行高雄桂林│            │          │              │          │
│  │發        │公司      │分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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