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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許正雄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829 元【計算式:(9,000 ×103 )+16,616+18,730+172,841 +111, 642=1,246,8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合計33,437元(計算式:13,375+20,062=33,437)。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尚餘23,087元(計算式:33,437-10,350=23,08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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