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6號
- 原告
- 李謀琛
- 被告
- 鑫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林茂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雲律師
龔盈瑛律師
陳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文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6號
龔盈瑛律師
陳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文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