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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6號

原告
李謀琛
被告
鑫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茂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龔盈瑛律師

      陳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