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1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69號
- 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世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王肆良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王肆良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所附之查詢結果為監護輔助告事件)。
三、債務人王世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