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建字第1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建字第101號
- 原告
- 宏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雯羽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4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21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 年7 月1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