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 原告
- 陳寶珠
- 原告
- 龍根寶
- 原告
- 鄧潭民
- 被告
-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許卓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05 年3 月27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討論提案第13案中所為「第10屆管理委員選舉及宣布當選名單」中當選委員周碧惠、劉雍秀、王世章之當選無效,核此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後,應再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