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500號
- 原告
- 林克政
- 被告
- 張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據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7172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產損失(即機車、球鞋費用)新台幣(下同)12,53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0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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