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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5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告
黃明德
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
被告
黃文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及其上866 建號之所有權狀,核其請求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03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權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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