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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告
陳俊君

原告與被告陳佩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04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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