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18號
- 原告
- 陳俊君
原告與被告陳佩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04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