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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3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32號

原告
余玉英
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律師
被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小華

原告與被告玖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核

發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00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0 元【計算式:2,100 +3,000

=5,100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105 年度救字第105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3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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