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3號
- 原告
- 方錦絲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敏律師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0,425 元(即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7917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07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有關原告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欄位之記載,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公司名稱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誤載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爰依職權更正,如兩造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有意見,請具狀陳報,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