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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4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告
方錦絲
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0,425 元(即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7917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07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有關原告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欄位之記載,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公司名稱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誤載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爰依職權更正,如兩造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有意見,請具狀陳報,併予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4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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