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3號
- 原告
- 宋邱柏元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臺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華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85011 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表1 次序4 所列被告之債權原本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3,250,000 元之利息、違約金應自96年8 月9 日起算、債權原本1,134,699 元之利息應自99年5 月31日起算、債權原本10,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均應予剔除,依原告主張利息、違約起算日及剔除上開債權試算後,原告即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得受發還39,166,173元,而原分配表係發還原告497,81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668,359元(計算式:39,166,173元-497,814 元=38,668,359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296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08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