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3號
- 再審原告
- 林景生
- 訴訟代理人
- 葉孝慈律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市大寮區農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87年度促字第
11595 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而原確定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0,30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12 號受理
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