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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9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3號

再審原告
林景生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市大寮區農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87年度促字第

11595 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而原確定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0,30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12 號受理

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9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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