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62號
- 原告
- 吳雁輝
- 訴訟代理人
- 杜海容律師
- 被告
- 匯鑫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強
原告與被告玖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核
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三
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000 元【計算式:1,000 +3,000 =4,000 】。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16 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