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62號

請求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告
吳雁輝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被告
匯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強

原告與被告玖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核

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三

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000 元【計算式:1,000 +3,000 =4,000 】。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16 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62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