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9號
- 原告
- 曾敘真
- 訴訟代理人
- 張耀聰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鎮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7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
救字第118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9號
原告與被告高鎮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7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
救字第118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