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9號
- 原告
- 蔡政璜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原告與被告胡詩英、王俊隆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5 年度救字第119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99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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