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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09號

給付解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9號

原告
蘇美珍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被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表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5 條規定保留被告給付範圍,留待被告計算之報告後再為補充,依最高法院73年度第1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㈠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20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0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解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