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9號
- 原告
- 蘇美珍
- 訴訟代理人
- 石繼志律師
- 被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英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表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5 條規定保留被告給付範圍,留待被告計算之報告後再為補充,依最高法院73年度第1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㈠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20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