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8號
- 原告
- 吳大興
- 訴訟代理人
- 孫嘉佑律師
原告與被告江旻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13,349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3,46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
救字第122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告與被告江旻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13,349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3,46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
救字第122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