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5號
- 原告
- 黃文裕
- 訴訟代理人
- 何明諺律師
- 被告
- 宜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壬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即公司變更登記表登記原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26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