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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5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告
黃文裕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
被告
宜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壬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即公司變更登記表登記原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26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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