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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46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46號

原告
李劉匹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
被告
李建樟即李登淋之繼承人
被告
李英翠即李登淋之繼承人
被告
譚李月貴即李登淋之繼承人
被告
李月雲即李登淋之繼承人
被告
李月華即李登淋之繼承人
被告
李月娥即李登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登記為被繼承人李登淋(民國90年11月15日歿)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建國一路140 巷26弄15號,下稱系爭建物)權利範圍2 分之1 於91年4 月4 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房屋之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56,6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300元(計算式:56,600元×1/2 =2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29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4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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