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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告
陳蔡珠美
被告
林曾阿寶

      林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800 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33 號受理中,若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59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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