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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3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3號

原告
莊祿皇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告
奕昇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淽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092 元(含加班費993,060 元、應休未休之工資160,032 元、因被告未提繳退休金所受損害2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其中請求加班費、應休未休之工資計1,153,092 元,應徵裁判費12,484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6,242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35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8,420 元(計算式:14,662元-6,242 元=8,42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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