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3號
- 原告
- 莊祿皇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元律師
- 被告
- 奕昇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淽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092 元(含加班費993,060 元、應休未休之工資160,032 元、因被告未提繳退休金所受損害2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其中請求加班費、應休未休之工資計1,153,092 元,應徵裁判費12,484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6,242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35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8,420 元(計算式:14,662元-6,242 元=8,42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