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7號
- 原告
- 張蔡素雲
- 訴訟代理人
- 方勝新律師
- 被告
- 劉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分別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所設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6,000,000 元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0元(即上開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