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20號
- 原告
- 黃梅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達
- 訴訟代理人
- 李幸倫律師
- 被告
- 鄭文揚
原告與被告鄭文揚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1,10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47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
字第143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2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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