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01號

履行切結書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01號

原告
陳啟村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告
陳啟福
被告
陳啟明
被告
謝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切結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陳啟福、陳啟明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陳啟福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7640 分之36)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161,691 元【計算式:8,465 元(1236-3地號公告現值)+151,794 元(1236-4地號公告現值)+1,432 元(1236-5地號公告現值)=161,691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謝富美將坐落同地段1236、1236-1、1236-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2520分之36)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1,276,243元【計算式:423,079元(1236地號公告現值)+225,264元(1236-1地號公告現值)+627,900元(1236-2地號公告現值)= 1,276,243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核定為1,737,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226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48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0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切結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